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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納人員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後如發現問題責任如何確定?

2019-04-09

      重慶立信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》第三十五條規定:“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、會計帳簿、會計報(bào)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、真實性承(chéng)擔法律責任。”這是對會計工作交接後,交接雙方(fāng)責任(rèn)的具體確定。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,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(fǎ)性、真實性負責,即便(biàn)接替人員(yuán)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、真實性方麵的(de)問題,如(rú)事後發現,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,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(rèn)。重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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